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以下方面:

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七)公共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共有部分收益审计等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