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已按规定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