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因物业服务成本、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物业费调整方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也应一并予以公示。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