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调整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结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政府指导价。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