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在到岗七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