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成员的资格、条件参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条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