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

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十五个工作日前,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买受人代表的书面请求。买受人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书面请求三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买受人代表的报名通知,并通过房屋交易网签系统向买受人手机短信发送报名信息。买受人代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未有买受人报名或者报名人数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邀请方式确定买受人代表。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承接查验开展三个工作日前,确定买受人代表名单,并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