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前换届,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后,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是否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