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监督。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提出书面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