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并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建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