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进行分项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并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