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专题讲座等其他履职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书面印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