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