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
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