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
(三)文化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重点、标准和具体措施;
(六)传承和利用措施;
(七)其他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