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