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