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