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扶持和培养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文化遗产研究,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