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