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设施,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对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成果进行宣传展示,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