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与大运河相关的工农业遗产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农业遗产应当依法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鼓励依法利用大运河历史遗留的工业设施,发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型产业,推动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