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城市的交流合作、协同发展;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和传播,鼓励和支持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世界运河城市论坛等国际组织、平台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