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河道、水工等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利、航运等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对公众开放。

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工遗存申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