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大运河文化学术研究、保护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支持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以多样化的形式,展现大运河的历史、文化、生态和科技面貌。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