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弘扬大运河承载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为核心,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宣传工作。
每年6月22日为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日。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集中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增强中小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