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项目库,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培育壮大相关文化产业,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