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大运河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登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指导、奖励。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