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大运河沿线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