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口述史等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技艺,做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