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反映大运河历史变化的地名、传说、风俗等按照规定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