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开展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