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