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开展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以及决定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