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

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