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界标。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