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界标。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