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专项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