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做好保护名录的编制、公布、调整工作。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物品及影像资料等,可以列入保护名录或者参照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