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网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在征得先建方同意并采取满足规范要求和符合安全标准的措施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