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网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