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网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网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网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网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