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新城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建设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应当依据电网发展规划,根据供电设施建设需要,预留公用供电设施用地或者用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城市站房类配电设施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和应急保安用电接口,确保供用电安全。新建的变配电站(所)、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在地上且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已建在地下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时迁移至地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