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网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地下电力电缆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