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并核实后,在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不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办理事项产生的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