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