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二)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三)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四)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五)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七)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
(八)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