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服务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与代理;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