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四)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