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