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对供热企业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承担。法定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供热企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